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褒进夏侯和等不附钟会咸熙元年八月 曹魏 · 曹奂
 出处:全三国文 卷十二
前逆臣钟会构造反乱,聚集征行将士,劫以兵威,始吐奸谋,发言桀逆,逼胁众人,皆使下议,仓卒之际,莫不惊慑,相国左司马夏侯和、骑士曹属朱抚时使在成都,中领军司马贾辅、郎中羊琇各参会军事;
、琇、抚皆抗节不挠,拒凶言,临危不顾,词指正烈。
辅语散将王起,说「会奸逆凶暴,欲尽杀将士」,又云「相国已率三十万众,西行讨」,欲以称张形势,感激众心。
起出以辅言宣语诸军,遂使将士益怀奋励。
宜加显宠,以彰忠义。
其进、辅爵为乡侯、抚爵关内侯
起宣传辅言,告令将士,所宜赏异。
其以起为部曲将(《魏志·陈留王纪》)
上治道事宜疏周显德四年 五代至宋初 · 窦俨
 出处:全唐文卷八百六十三、全宋文卷三九、《全唐文》卷八六三、《册府元龟》卷四七六、《资治通鉴》卷二九三、《宋史》卷二六三《窦俨传》
伏以历代至理,六纲为首:一曰明礼,礼不明则彝伦不叙。
二曰崇乐,乐不崇则二仪不和。
三曰熙政,政不熙则群务不整。
四曰正刑,刑不正则巨奸不慑。
五曰劝农,农不劝则资泽不流。
六曰经武,武不经则军功不盛。
故礼有纪,若人之衣冠;
乐有章,若人之喉舌;
政有统,若人之情性;
刑有制,若人之呼吸;
农为本,若人之饮食;
武为用,若人之手足。
斯六者,不可斯须而去身也。
陛下思服帝猷,寤寐献纳,亟下方正之诏,廓开艺能之路。
士有一技,必得自效;
学攻百端,靡不明至。
故小臣不揆愚鄙,欲有陈导,于礼、乐、刑、政之内,劝农、经武之中,相今所宜,各具疏列。
其一曰:夫礼者,太一之纪,品物之崇,与天地同其节,与阴阳顺其道。
协于分艺,行于国家。
本之以忠孝,文之以伦义。
君臣、父子、夫妇之制,冠婚、丧祭、射御之容,朝聘、享宴之宜,军旅、田猎之事,各有宜称,不相侵越。
所以讲信修睦,所以洗心防患。
上得之尊,下得之安。
定亲疏而别同异,明是非而彰贵贱。
执之则致福,缪之则招悔。
宪物成教,崇政明本,未有不由于礼者也。
自五帝之后,三王以来,有益有损,或因或革,咸有章宪,书于册书,浩浩千编,不可遽悉。
越在唐室,典章颇盛。
程轨量,昭采物,酌中古训,垂法百代,则有《开元礼》在。
纪先后,明得失,次其沿变,志其楷式,则有《通典》在。
录一朝之事,包五礼之仪,义类相从,讨寻不紊,则有《会要》在。
此三者,圣教经制,国之大综也。
爰自梁朝之后,仍世多故。
典台之官,皆差使于公务;
礼直之吏,悉昧昏于检按。
至今每有戎祀之事,朝会之期,多于市廛草议定注,前后矛盾,卒多秕稗。
臣窃以保残守阙,因狭就寡,乃暗主之事,非明君所为,岂可以光陛下超世之宏图,为大朝千载之盛美也?
所宜阐令猷,以立国典;
缀叙旧书,以为邦纪。
义在精审,理资端要,可以范围五帝,楷则万古,彰陛下之圣明,礼不虚道者也。
伏请依《唐会要》所设门类,上自五帝,迄于圣朝,凡所施为,悉令编次;
凡关礼乐,无有阙漏。
《开元礼》、《通典》之书,包综于内,名之曰《大周礼》,俾礼院掌之。
太常博士如得其人,宜久其职。
年深则兼官在任,勿使旁转。
如是则助风教而弥隆,升典制于将替,隐核前轨,声施无穷者也。
其二曰:夫乐者,以德为本,以声传御。
中出所以导志,外扬所以审政。
有天地辰宿,有轨数形色,有阴阳逆顺,有离合隐见。
天数五,地数六,六五相合,故十一月至,生黄钟。
黄钟者,同律之主,五音之元宫也。
元宫之谐于仲吕,母子也。
传于林钟,夫妇也。
回于大簇,父子也。
聚于南吕,子妇也。
两阳必争,二阴必乖,故抗衡者多异。
前五相追而后五相随,盖由是也。
一章之中,凡有七闰。
亥未巳丑酉午寅者,七闰之正也。
日有盈缩之度,月有迟速之期,故或进于前,或退于后,阴阳之理也。
六钟六间十二节,凡二十有四位,声气之大率也。
平分为七直,而略其馀,则子寅卯巳未酉戌谓之羽,子寅辰午未酉亥谓之宫,子丑卯巳未申戌谓之角,子卯辰巳未酉戌谓之商。
此四者,靡靡成章,峻而清厉,郑卫之音也。
与夫推历生律,以律命宫,九六之偶,旋相为宫,三正生天地之美,七宗固阴阳之序者,于其通人神,宜岁功,生成范宜之德,纪协长大之算,则精粗异矣。
在乎审治乱,察盛衰,原性情,应形兆,则殊涂而同归也。
三正者,一为天,二为地,三为人。
七宗者,黄钟为宫,大簇为商,姑洗为角,林钟为徵,南吕为羽,应钟为变宫,蕤宾为变徵。
角为木,商为金,宫为土,变徵为日,变宫为月,徵为火,羽为水。
龙角、元龟、天豕、井侯主乎角,平亢、河鼓、楼聚、舆鬼主乎商,天根、须女、庖俎、鸟啄主乎宫,辰马、阴虚、耗头、天都主乎变徵,大火、兵封、天高、鸟翼主乎变宫,龙尾、元窒、四兵、天倡主乎徵,天津、东壁、参伐、輹车主乎羽。
角之数六十有四,商之数七十有二,宫之数八十有一,变徵之数五十有六,变宫之数四十有二,徵之数五十有四,羽之数四十有八,极商之数九十,阳之数一百二十有八,阴之数一百一十有二,五音之数毕矣。
神无形而有化,处乎声之门。
故昭之以音,合之以算。
音以定主,算以来象。
触于耳而激于心,然后可言其乐也。
其音五,其声十二,其调六十,雅部之乐也。
其音四,其声八,其调二十有四,胡部之乐也。
隋唐以来,乐兼夷夏;
天宝之世,雅部大备。
宝应之后,音律渐衰。
郊庙殿廷,旧事失次。
黄巢荡覆京兆,钟磬皆毁。
龙纪返正之岁,有司别创乐悬,乘风虽存,旋宫何在?
音范寖失,至今阙然。
岂可以一时偶失之事,为百代无穷之制?
何以训正四方,绥和百神?
轨物垂则,示人之极也。
昔唐虞历载,颂声方作。
文武相继,乐教大同。
陛下布昭圣武,彰信天下,宗社灵祇,聿监明德。
所宜宪章成式,不失旧物,原始以要终,体本以正末,使乐与天地同和,礼与天地同节。
伏请命博通之士,上自五帝,迄于圣朝,凡乐章沿革,总次编录。
凡三弦之通,七弦之琴,十三弦之筝,二十弦之离,二十五弦之瑟,三漏之籥,六漏之簥,七漏之笛,八漏之篪,十三管之和,十七管之笙,十九管之,二十三管之箫,皆列谱记,对而合之。
类从声等,虽异必通。
编于历代《乐录》之后,永为定式,名之《大周正乐》。
俾乐寺掌之,依文教习,务在齐肃。
如是则可以移风俗,和上下。
和顺之象著,则嘉盛之德备,则六变至幽深,九奏达高明,知乐之为大者也。
其三曰:夫政者,正也。
正率下,下思尽诚,则上无阙政。
人能持政,非政持人。
若失人而务政,则虽勤而何益?
故人道敏政,政在择人。
择人之先,自相而始。
登庸廊庙,则有经启措置之权;
入侍帷幄,则有将近承弼之任。
机事攸综,号令攸发,平章于百揆,维制于四方,不可不重也。
唐末政出中要,轻于爰立,才处辅相之任,便兼公揆之官。
卿大夫奔竞公行,礼让道息。
未得之日,则以致身富贵为驰骛;
既得之后,则以与国休戚为忧虞。
乃三缄于统要之司,独善于兼济之职。
但思解密勿之务,守崇重之官,逍遥林亭保安宗族。
于身之谋甚利,于国之效如何!
方今宰臣,实罄忠力。
燮和元化,则岁以之丰稔;
攸叙彝伦,则时以之雍靖。
上无阙政,下无异议,固能明举贤才,罗济经略也。
伏请宰臣于南宫三品之中,两省给舍已上,有能经营国家,宁卫社稷者,具名以举。
若陛下素谙才业,上符定制,则辅相公揆之授,诚亦得宜。
陛下向不知名,或官品未称,则令以本官权知政事
尚书丞郎权知政事,则兼散骑常侍之官。
陛下岁年之间,察其为作,如能兴利除害,献可替否,进贤才,退不肖,则迁其官,加其秩。
官高者则受平章事,未高者但循资而转,且令权知。
如其非才,即便守本官,罢知政事,让其举主,令廷谢知过,亦由子玉败军、令尹当责之义也。
《书》曰「试可乃已」,又曰「历试诸艰」。
今班行之中,有员无职者大半,可令量才授任,临事制宜。
出则以公务效试,入则以旧位登叙。
任事者有赏,不任事者当黜。
黜陟既明,天下自正。
此则为政之道毕矣。
其四曰:刑者,五行之鞭策,五性之权衡,下民之堤防,有国之纪律。
自古五刑之设,期于无刑。
仲尼曰:「民有轻辜,必求其善,以赦其过;
民有大罪,必原其故,以辅其化」。
如有死罪,期使之生,则其善也。
刑肃俗弊,《礼》谓疵国;
胜残去杀,《传》称善人。
昔汉文断狱四百,殆致刑措。
唐朝贞观之世,岁决死罪二人。
今陛下恤刑慎狱,义权情恕,非不至也,而天下冒禁丽法者甚众,殊死大辟者颇多,盖由未塞其源,而理其著者也。
省刑之要,厥有二端:一者谨吏,二者息盗。
谨吏在乎责长,息盗在乎类取。
吴姬群笑,孙武加戮于队长,此责长之明效也;
襄民不道,班伯得贼于首豪,此息盗之良术也。
夫一县之政,总于令长;
长正,下吏自肃。
一州之权,统于牧守,牧守缪,僚属必滥。
滥之与肃,上使然也。
近代下民之讼,多讼令佐;
敢诉牧守,十中或一。
讼令佐者,皆理察;
讼牧守者,十无一问。
纵或诘之,而归罪陪隶者众矣。
斧钺不用,刀锯日弊,古人耻之。
典刑不阿贵贱,贵犹当罚,贱者自戒。
如是则官吏畏法,刑损其半矣。
而又除其寇盗,使无逸越。
除盗之术,大概有三:一者,使贱人徒侣,自相纠告,纠告不虚,则以所告贼产之半,赏其告者。
或一人能告十贼,亦以十贼半产与之。
亲属之间,比许容隐,在于用权救弊,亦可暂更。
今后有骨肉为非,许令首告。
然所被告者,不可令至极刑,伤宗族之情,失风教之义。
令通指同行徒侣,则除恶甚多。
骨肉所首之人,特与疏放。
如是则同恶自相疑阻,争先于陈告;
骨肉欲保其亲,竞来于原首。
此息盗之上策也。
二者,如郑州新郑一县,团结乡社之人,名为义营,分立将佐
一户为贼,则累其一村;
一户被劫,则罪其一将。
大举鼓声之所,壮丁云集。
贼徒至多,不过一二十数;
义营所聚,动及百人。
贼人奔逃,无有免者。
见今郑州封内,唯新郑独免敚勷。
顷岁尉氏强民,潜往密县行劫,回入新郑疆界,杀获苦无漏遗。
岂止自部之中,不留凶慝;
兼令涉境之寇,难出网罗。
此息盗之中策也。
三者,有贼之后,村人报镇,镇将诣村验踪。
团保限外不能获贼,罪罚镇戍。
此息盗之下策也。
如是则奸盗渐息,刑又损其半矣,何虑汉文之年、贞观之世,不在于今时矣?
其五曰:农者,至正之道,自然之资,为邦大本,当今急务。
欲国家之康济,在府库之充盈;
欲府库之充盈,在田畴之修辟。
人力可以课致,地利可以计生。
若地利有遗,人力不劝,欲邦宁本固,化洽时雍,不可得也。
今宰牧怠职,百姓怠业,旷土不垦,履亩是忧。
但随宜以耕耘,惟天时而是赖。
茍有水旱,其将奈何?
危殆之机,在乎返掌。
晋朝开运之岁,即其验欤。
夫欲富国强兵,爱民利物,兴事任力,崇德尊道,敷至化,恢长御,革颓风,洽丰泽,无不由家给人足而驯至其道也。
家给人足,始于务农。
务农之原,实有三术。
一曰广田,二曰已债,三曰节费。
广田则所获丰羡,已债则储积可保,节费则岁计有馀。
今民不广田,良有以也。
盖虑无尽地之稼,括为税簿,则并竭所收,输不满要,谁不惧也?
晋、汉二代,累发德音,使民多种广耕,只以旧额供赋。
既种之后,旋以见苗计租,以至仓箱匮空,乡井愁叹。
先皇享御之始,赦书节文之中,亦劝民勤劳,不殊前意。
至今旷隙之地,荒莱不开,由于诚信前失,民无固志者也。
夫为政之先,莫若著信。
商君移木,岂礼也哉?
盖使人信之,则无不治也。
陛下宜散下明诏,使民广田,但输旧租,永不简案。
上言宗庙,以表至诚。
令州郡悬法之所,刻石示民,民必信之,而田广矣。
田广则多获,多获则民足。
王者藏于天下,实一国之富完。
此广田之上策也。
小亩步百,周之制也;
中亩二百四十,汉之制也;
大亩三百六十,齐鲁之制也。
今所用者,汉之中亩。
若步以大亩之田,输其中亩之税;
或额不敷旧,则虚加满之。
逮于次年,而田自多矣。
此广田之中策也。
前所言已债、节费,利莫大焉。
今编户之氓,以债成俗。
赋税之外,罄不偿债。
收获才毕,率无囷仓。
官有科折之弊,私有酺醵之缗,倍称速息,半价速卖,则利贷一斗,而偿四斗矣。
欲民不困,岂可哉!
此外乡闾之中,尝有酒食之耗,谄僧佞佛,相扇成风。
且瑞雪甘雨,和风所致,非为一乡一里委曲而降。
小民无知,竞作斋赛,一岁之内,数数有之。
是则债利之劫民也,将倍于公赋;
斋赛之蠹民也,又等于王租。
欲民之饶,终不可致。
莫若已债节费,归利于民。
起于来年,不得通债。
今岁见偿之者,但令以本债偿之,留其利馀,为民不债之备,则民食资半矣。
夫阳秋之候,豺獭尚祭,民祭里社,自古而然。
宜于二社之辰,得以祭馀,共相饮食。
其馀祈祷散赛之事,严禁罢之,则民食又资其半矣。
民食既足,则民力普存;
民力普存,则穑事敦业;
穑事敦业,财用益丰。
因其利而利之,则国富刑清,天下知礼节矣。
其六曰:兵者,所以成武功,遏乱略,行天讨,顺人心,混一区宇,昭宣文德。
三五之代,不能去兵。
故轩战阪泉,尧征丹浦,西伯戡黎之诰,成王践奄之誓,即其前躅也。
陛下卜世之数,莫知其纪。
五德所正涖,万方之率从。
未占而孚契人心,不戒而谋同时利。
淮南李景,负固不宾。
陛下神略内融,大权潜运,整军经武,倏往忽来。
戎路一巡,则八州降附;
灵旗再指,则四塞荡平。
归命者一一皆存,来战者万万无免。
偏师献捷,迨有百数。
仁赡交背以请命,寿春全城而北迁。
淮上咽喉,古来未有。
命以众击寡,以尊伐卑,以正破伪,以强陵弱,鲜不克矣。
然兵道贵速,速则惠民
在敌境者,免驱掠俘馘之无期;
处内地者,免资粮供亿之为役。
荆湖两浙,并有舟师,闻其水战之利,胜于淮寇。
皆未肯协心齐力,犄角成功者,盖虑吞韩并魏,灭虞兼虢,唇亡齿寒,势之惧也。
陛下宜分命使臣,谕其成策,锡之以丹书铁契,质之以左宗右社,其三方协同大举。
秣陵沦陷,南服怀柔,则元功盛勋,当崇赏厚报,俾百世传袭,保其江山,旌旗服章,僚属官秩,咸用旧制,朝廷弗询。
彼既信誓之文,又蒙宽大之诏,必能禀大君之神算,藉清庙之灵祥,亲督蒙冲,横江长骛。
李景必分兵禦拒,首尾支离。
陛下乃躬御六师,方轨南进,驻驿江北,图惟厥成。
则濠、庐等州,可不攻而拔矣。
释难扶宗记 北宋 · 释知礼
 出处:全宋文卷一七七
《金光明玄义》,早岁闻浙阳慈光恩师专守略本,非观心等义,谓后人擅添。
受其旨者,则有奉先清、灵光敏,皆广搆难词,形乎篇卷,谓观心等文文理乖舛,私欲废之。
胥山学友善信上人传二师之义,复致长笺,请余详广、略之真伪,定存废之损益,俾后人无犹豫于两楹之间也。
余报之曰:「夫评是议非,则近于诤竞,非我志也。
矧以二师学解有闻,盖吾宗之先达,焉可率尔而拒之哉」?
信复报曰:「且闻弘赞理教,宜令允惬。
法鼓竞鸣,何先何后!
夫当仁不让于师,岂况与人乎」?
坚让不免,遂抽毫释二师之难词,救一家之正义。
知我者无以贬量得失之为诮。
清师总立略本无观心,所以云:若如《净名》、《法华》等《玄》,文义该综,法相浩博,事释弥广,理解稍疏,故文文之下,须用观心以释今文,不须观心者,则有其致。
良由大师顺经文法性之圆谈,乃明十种三法,始自性德三道,终至果人三德。
一一三法,无非妙性;
一一妙性,尽是真源。
若法若心,即《金光明》不思议法性,岂有如此纯谈法性之外别更观心者?
释曰:夫观心者,正论观法,的示行门,乃立一念识心为境,以三观观之,使性德开发,惑灭果成,岂可便不论修观?
《法华玄》纵文义浩博,而纯谈法性
所明法相,一一皆至无作及不思议,复以二妙判后开之,岂非法性之圆谈,何故更立观心?
况了《法华》妙旨,须修止观成之。
十种三法之后,安得不立观心?
应知前文虽示三道本来即理,诸法当体圆融,其如三惑浩然,二死重积,若不研心作观,何由亲證如上诸法?
若刚废此文,则绝众生入理之门,趣果之路,深不可也。
据彼总立之意,全迷一家解行大旨。
以验后诸难词,不足可议。
不能默已,更复言之。
文云:心有四阴,何以弃三观一答天下等(读者应对本文,方彰其义,下去皆尔。)
彼难曰:既自难云「何以弃三观一」,及乎作观,何得展转具观?
又何以将依正二法对「光明」二字,而弃「金」字?
「责故观之为金」,斯言何在?
况本为观心,何以反观依正等者?
释曰:此之问答,乃总示观心显理之要,未论修观之相。
初问弃三观一者,欲令答出一念识心是所观境,故即符《止观》「去尺就寸」之文也。
答中二意,初文唯示识心,是显金光明之境,故云「贵故观之为金,发智照理名光,充益色等四阴为明」。
此指能充为明,非指所充,故结云「心即明也」。
据此三义,唯从心显,不关诸阴,则深允其问。
「二从知心」已下,是预论观成理显,遍融诸法之相,以释伏疑。
何者?
恐人疑云,若唯观识阴,显金光明,于一切法,安能融净?
是故释云「又知心无心为光,知想行无想行为明」等,意云若观识阴,金光明显,则一切诸法皆金、皆光、皆明。
故以王数、心色、实假、正依等诸法,从狭至广,迭显光明之德也,非初作观,便观依正等法。
此如止观阴入境,初则唯观识阴,后亦遍历一切阴入国土等,皆明三谛之相,何乖「去尺就寸」之义?
又《义例》云:「修观次第,必先内心。
内心若净,以此净心遍历诸法,任运吻合」。
而此文唯示光明,不言金者,斯由三法修性离合,隐显相映,其意难明,致使此文,人或谓谬。
此中初文,约心显金光明三法。
所显既三,验能显必三,即修性各三之义。
此文历法,唯论光明。
能知二修既是光明,验所知一性是金,岂非修二性一之义?
大乘观行知法无法之处,岂类小教但空而已。
故《十不二门》云:「色心体绝,唯一实性」。
既结云「即观心金光明」,则知修性相对,三法已足,不须致惑。
又观三道,用王数为境,似非弃三观一者,原其观心之文,具观十种三法,后之九科,皆从所显之德,其体本融。
故约一念识心为境,而修三观,显其三法。
唯此三道,是所破之障,迷惑之事,体本不融。
若只约一念识中而示三境,境既叵分,观难得就,故特兼通数为三道境也。
问:若欲分明示三道境者,何不遍取五阴为苦,三毒为烦恼,七支为业,何故但以心王慧数并诸数对三道耶?
答:今只于阴境示三道相,以此王数常现前故,惑业本故,易显理故。
而不兼色者,恐心外向故也。
问:烦恼不独慧数,业自属思,何以作此对耶?
答:慧别顺违,方生爱恚,故慧是烦恼之根。
诸数运为,乃成善恶,故诸数是业之本也。
然观心之法,但托一处成观,则诸法皆净,不专对当名相。
问:此文对三道显金光明,其义已成,何故又约头等六分及身因举足等为三道观耶?
答:凡夫三障厚重,三法难明,虽约王数观之,尚恐执情未遣。
故更托身之假实,三毒重惑,身仪动作,粗显之境,一一横竖,约性约相,而遍推之,皆令寂灭,而显金光明妙理也。
彼又难:若对三观,空不成,假不是,中又非等者。
释曰:文初问答,乃示识心是显金光明之境;
若观心、无心等文,是遍历诸法,彰观心之用,以释伏疑,俱未论其造修三观之相。
至正修十法观中引《净名》、三文,再观三道,乃是约身假实,粗显惑业推之,助成内观。
故且明空,良由此观能治行者见爱重障故也。
问:观既在空,何得具以金光明三义结之?
答:圆人用空破障,障破之处,妙理现前。
故即以境智冥合,诸数寂灭,而示金光明三法也。
约王数为三道,显金光明,乃至三识已下诸文,皆是一心三观。
文义显然,何得云三观不成耶?
观心文初结前生后文云:「如上所说,专是圣人圣宝,非己智分。
如鹦鹉学语,似客作数钱,不能开发自身宝藏。
今欲论道前凡夫地之珍宝,即闻而修,故明观心也」。
彼难此文,其词稍繁。
意云上已约六即,明十种三法,其理通凡,不专是圣法也。
又已明三德道前本有,岂可至此方论凡地珍宝?
释曰:上明十种三法,横周竖亘,乃顺经文法性无量甚深之义。
而经文自云「如来所游过,诸菩萨所行清净」,岂是凡夫境界?
只可云此理本遍该于道前,故明性中三德。
又寄六即位,论其法性甚深,实非行者修观之位。
故知此理虽遍,若论亲證,须是大圣。
故云专是圣人圣宝,非凡夫己之智分。
今明观心,乃的示无量甚深之理,在凡夫一念之中。
即用观慧观察,克取相应。
故云「今欲论道前凡夫地之珍宝,即闻而修」。
彼乃固隐「即闻而修」之语,但举「道前凡夫」之言,用成难势,深不可也。
又凡结前生后之文,皆是言其正意。
如《止观》正修文初云:『前六种依修多罗,以开妙解,今依妙解,以立妙行』。
须知五略五章,虽谈于行,意令开解;
十境十乘,纵含其解,意在成行。
何不徵彼前文谈行之说,难生起不当,令《止观》正修,亦成于谬?
彼又纵难曰:若言前观行,即但是略示观心之要,犹未委历法相而观,恐人不解,所以至此广约十法而观者,斯亦不然。
原夫闻略解广者,智人也者。
释曰:观心本是妙行趣果之门,而云闻略解广者,何关于观行乎?
虽知金藏,而不耘除草秽,何益贫穷者哉!
若云闻略解广,而不用研心作观者,则《止观》六章之后,不假十境十乘修證也。
又前谈果證,法性甚深,贯于六即,尚不标观行之字,将何示观心之要?
盖全不知心法、佛法之用差,又未了约教、约观之门别。
既昧此大体,何以评文相有无,何以定观道存废?
以此而验,都是谬谈矣。
彼又引例云:只如《止观》二十五方便,约观心诃五欲中,但广约三观四教诃色已,皆云诃色既尔,馀四亦然。
此中观心,若盈十纸之馀,彼一部《止观》之文,观心为用几十纸耶?
释曰:睹兹一难,即知皆是谬言,以全不识观心文义故也。
何者?
《止观》一部,正是《法华》三昧,约行观心。
但道场诸仪,及方便近行既多在事,恐起滞心,故此等文更立托事之观,导其情著。
若正修已下,都是行门,于境用观。
若知此意,终不辄云「一部《止观》,为用几纸观心」也。
岂非意谓十章十乘,合例诃色,各立观门,而今无者,但是文略?
彼文既略,乃破此文,不合十种三法,皆立观心,立难若斯,定文可悉矣。
彼又难云:又于帝王之间,妄加「慧」字。
今经首题,是佛自唱,诸师翻译,并无「慧」字。
若约义权加,用对三法为便者,解《净名》题,或二或三四字,亦应加字。
释曰:此文云「今明帝王应具三义」,何曾加字?
是知经题虽标二字,实含三义。
帝王者,合具神谋圣策,故依三义重诠法性
无文有义,智人用之,斯之谓矣。
若《净名经》三师译题,初师五字太繁,今家不用;
次师二字又略,大师但对二身而已。
既自有后师三义中当,故依之广释,何须加添?
以彼类此,殊不相当。
彼见帝王慧义,对十种三法,乃难云:非唯唐梵无据,而又能所不分。
意以「金光明」三字为所诠法性,「帝王经」三字为能诠教,不合将帝王等重对十种三法,则令诠旨不分也者。
释曰:立此难者,盖见诸家凡解题,即将「经」字为能诠教,馀字为所诠义。
今「帝王」字既连「经」字,便乃割截三字,别属能诠。
若将帝等重对三法,即是后人谬撰。
而不知诸家作此分释,未为通见。
岂「经」字全非所诠,馀字全非能诠?
故当宗凡解题目,以「经」字为通题,以馀字为别题,乃约教行理,俱论通别。
明「经」字则教通、行通、理通,明馀字乃教别、行别、理别。
若教通别,俱是能诠,行理通别,俱是所诠也。
得此意后,或时一往分字,对教行理三,有何不可?
但不得定执几字为能诠,见对所诠,便谓乖失。
定执所诠亦尔。
故《文句》以三种中道为经,《玄义》以诸经之王叙体,岂非以所诠为经
又云「唯王为教,即以能诠为经」。
若能如此通方而解,岂睹帝等三义重对十种三法,便谓后人谬添耶?
况载以帝等三义,对上诸法,深有其由。
何者?
上以金光明诠乎所游法性,已彰十种三一圆融,体用相即之义。
今欲示此三一圆融十种之法,一一有贵极雄略统摄之能,故乃重用帝等三义对之也。
是则能所相应,通别互显,安得诠旨胡越,上下参商耶?
彼又难曰:将帝惠王以摄经论,则反同真谛彼彼之义也者。
释曰:真谛分割三德,以一德对一经,又摄机偏局,故被今破。
今乃圆将三法,共摄一经,故以三解脱摄《净名》,乃至三德摄《涅槃》。
盖今家所明一一三法,皆非纵非横,而高而广,摄无不遍,名义俱融。
但举一种三法,则摄一切三法尽也。
对摄诸,复有何失?
如《净名》以解脱为目,《大品》用般若立称,皆义至于三,则摄法罄尽,故以为名。
若如彼所解,应皆题为《十种三法》也。
况前文以有此例,真谛分其三德,别对道前等三位,大师委破之。
后至自立法性甚深之义,复开十种三法,竖对本有等三位。
岂本有位唯具三道三识,而不具诸三法耶?
盖三法圆融,各各具摄诸法,得作是对。
请去情而思之,无执见而局之。
彼又难云:初不开章,以验后人擅添者。
释曰:开章多且随便,不必尽备,斯例亦多。
如《法华》境妙,只标六境,至生起解释开合,而足无谛成七。
若将不标科,验是后人擅添者,既能添数纸之文,岂不能添三二句科文?
故不可将此为准。
又当体章中一重问答文云:「问:旧人从喻,云何矫异而依于文?
答:非今就文而害于譬。
若茍执譬,复害于文。
义有二途,应须两存」。
等。
彼难云:此文文义相反,亦谓后人妄添,而斥二失:一不晓当体章意,二不晓附文章意。
皆云因前譬喻,故有两章,何得却云旧人从喻立名,云何矫异而依于文,反令今师不从譬喻以释者。
今详此问答,本不相违。
且问意者,盖责何不依古,单用譬喻释题,何得更加附文等释,乃成矫异。
答意者,非今就文而害于譬,则显今家依文依譬,两义俱全也。
若茍执譬,复害于文,则却责古人单用于譬,显义不全也。
乃结云「义有二途,应须两存」。
循环如此,复何相反?
问:既约附文设问,何故安于当体章末?
又本问附文,答中何故多论当体?
答:附文兼事用,当体唯法性,虽有此别,而皆依经。
故问附文即含两意。
既是自设,遂乃知微,故使答中先以附文对喻论,次以当体对喻说。
问答既兼二意,须居二章之后也。
彼又立当体章意云:因前譬喻,故今直示一念妄心即理性。
金光明非从譬喻,故云当体者。
评曰:如来自唱此部题名,诠显所游深广法性,但为古师不知此性本具众德,故无诸名。
世俗之法既彰事用,故有其名。
遂计真谛无名,俗谛有名。
故释「金光明」三字,唯是世间物象名义,只可以此名义比拟法性
是故古师但用譬喻释题,更无附文、当体义也。
若天台大师,以三昧力探量如来所游法性万德天然,究竟成就一切名义。
世俗之法既皆虚妄,本无实义,故乏其名。
今有名者,乃是圣人智證真法,则真名俗。
是故大师特立俗谛无名、真谛有名。
真既本有众名,故「金光明」非依世宝立称,乃当真法之体立此名也。
若今譬释,盖见诸师用譬限局,故且立之,而能广譬十种三法及一切法门,此犹顺古也。
据今正意,唯在附文、当体耳。
以知如来所游无量甚深法性,体既尊贵,故究竟名「金」;
体既常照,故究竟名「光」;
体既应物,故究竟名「明」。
是则譬喻、当体,皆显如来所證法性
此法究竟离染清净,过诸菩萨分證清净,何故却云当体直示一念妄心耶?
《玄》文自云「真谛有名」,又云「如理尊重名宝,法性可贵名金」,那得特违现文,曲指妄念?
观心本研妄识,而云已谈真性,不用观心;
当体专显果源,却云直指妄念。
斯由全迷,佛法在果,心法在因,教为解真,观本除妄,致兹谬破谬立,害己害他。
今既得知,无劳固执。
彼又难:此问答中,钝人以譬拟法,利人即法作譬。
既云当体不从譬立,何得却云即法作譬者?
释曰:章初立当体理云:「俗本无名,随真立名」。
又云:「圣人仰则真法,俯立俗号」。
故知世闻「金」,若名若义,本从法性金建立,反用世金比况法性
钝人只能以世金比拟真法,故云以譬拟法。
利人悬解,乃知能譬之世金随于真法建立,故云即法作譬。
何尝当体再立于譬?
已上释奉先清师难毕,次解灵光敏师难者。
然此二师同禀一见,难意无殊,而前难犹略,此文稍广。
其间文义大同及无大损者,不复徵之。
今就文义有异及伤观道者,略举而释之。
彼难曰:初释名章开为五番,应各有约观一释。
今何独就第三譬释中明观心义?
何故文势不连,越过附文、当体二番者。
释曰:譬喻、附文、当体三释,皆用「金光明」三字。
虽从譬从法不同,而所显法性不别。
于三释中,譬释法相最广。
今欲于一念中遍观诸法,故约所譬十种三法修观。
此十义若显,则一一皆符佛唱金光明,皆即当体金光明也,何须一一明观心?
况前通别、翻译二科,亦是定其三字之义。
若各立观心,有何不可?
今从义便,故依所譬十义观之。
其例亦多,如此经疑念序出疑人有四科,而只立一重观心,亦跨越文相。
故不可将此义定其真伪也。
彼又难:三道观中云,「观身假名既如此,观色受想行识亦如是」。
前已捡破实法,今何复云五阴?
何繁重乎者。
释曰:凡夫所计,假名之人,皆依总相身起,故约头等六分,横竖遍推,令性相皆寂。
此乃正破假人,未推实法。
岂可见言六分,便是实法观耶?
《空品》云「是身虚伪」,大师指此为生空境。
故《文句》云:「揽阴成身,计有我人众生寿命,故约身假为生空境」。
故此文结云:「观身假名既如此,复须推破五阴实法,毕竟皆空」。
故复例云:「观色受想行识亦如是」。
此乃正合今经观法,何所怪焉。
彼又难云:凡作空观,皆先破实法,次破假名。
何独此文先破假名,后例实法耶?
释曰:亦如《文句》解《空品》,乃先推生空,次观法空,不顺本经,更依何法?
又《观音别行玄义》云:「始觉人空,终觉法空」。
何得言凡作空观,皆先实次假耶?
况今此文,正是托于粗显色心,修空破障,助成内观。
众生我见尤重,故先观也。
彼又难:三佛性观中云:「观五阴称五阴实相,观假名称假名实相」。
观心数实相,岂五阴外别有心数耶?
约何道理对三佛性等者。
释曰:其实五阴已摄诸数,今以假实用对三因,故于无记阴外,别出善恶之数也。
如云「五阴之舍,心王居之」,荆溪亦指善恶王居无记舍。
若匪记文释出,彼文几亦成谬。
约此对三佛性者,无记阴既非善恶,即正因种诸数,有资成之功。
是缘因种假名能生十六知见,即了因种,圆理具德,即德为障,即障显德,复三一体融。
故于报障具显三性,皆称实相者,即实相般若经意。
彼经假实诸法,皆即实相般若波罗蜜也。
初于一念,具示三性,今重释中,复以假实兼善恶数,共示三因,各有所以也。
又文中以帝等三字摄《地持》等诸论,彼乃难云:且经王之名,是佛自唱,人师解释,盖释出佛意。
岂佛世便有此等诸论耶?
释曰:今明摄教者,乃以所诠摄能诠也。
盖经论所诠,不出十种三法,而隐显、旁正少别。
今从显□正,故以三解脱摄《净名》,乃至三识摄《地持》、《摄论》等也。
问:若然者,但摄法门,自摄诸教,何乃别论摄教耶?
答:若唯摄法门,恐不了者,谓此诸法门或一经一论所说,谓诸经诸论别有所诠,故今总示诸教,更无别法,故论摄教也。
若云经王是佛自唱,只应释出佛意,又云佛世未有诸论,不可云摄者,今问诸论还合佛意否?
经王外别有论所诠耶?
况诸论皆宗大乘经造,今解大乘经还摄诸论,有何失耶?
彼又难:观心明位中云「心但有名,为名字即是」,何言与者。
释曰:心虽具足一切功德,初心行人未见心体,未得心用,何闻心名?
故云「心但有名,为名字即」也
深有其致,何遽非之?
彼又难云:收得旧本,元无观心等文,验现行本是后人妄加者。
释曰:广本略本,孰伪孰真?
广本既疑妄添,略本亦应谬削。
难将文定,须以义求。
且夫此教兴来,年月寖远,中间传者,见解浅深,或昧观行功能,或迷法相融妙,既多壅塞,遂辄删除,致有略文存于一处。
必在究其深致,无得守其旧文。
大师说授随机,有广有略。
门人记录不定,或缺或圆。
今之讲人,获广本者未可忽其略文,守略文者岂得非其广本?
噫!
去彼取此,知道者孰不云非;
担麻弃金,执迷者自犹论是。
傥袪情著,吾何言哉!
知礼稽首恭白同宗传教诸硕德,仰惟以光阐佛日为心,扶树教宗为志,特回视听,同决是非。
傥小道之可观,觊大巫之作證。
知礼近以同门学友激而勉之,俾定观心等义,巽让之词,见诸前序。
辄以管见,旁附本宗教文,敷析厥旨,写录如前。
无非用佛法评论,讵敢以人情穿凿。
若也可裨妙观,则愿垂诸后昆;
若也稍损大纲,则愿置诸煨烬。
幸甚幸甚!
沙门知礼谨白。
按:日本续藏经第一编第九十五套第四册。